常识判断法律篇: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与行政区划

  (1)国家结构形式,指一个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是国家为了进行管理,将国家的领土依据政治、经济、民族状况和地理历史条件的不同,划分为若干大小不同、层次不同的区域的一种制度。——我国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行政单位:普通行政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所以才会有民族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一定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并由居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基层性、群众性、自治性的特点。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权机关,基层政权同政权机关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3)城市居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1)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1)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理论构想的具体化和法律化。“一国两制”:大陆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可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

  (2)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不享有主权,其法律地位相当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3)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广泛的自治权: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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