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判断法律篇: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声誉罚——警告。

  (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不予处罚

  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

  ②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有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④超过追责时效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再罚

  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两个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①特点: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②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一般程序

  ①立案。

  ②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③告知义务:告知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相关权利。

  ④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⑤决定处罚:集体讨论决定。

  ⑥处罚送达:当事人不在场,7日内送达。

  (3)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行政处罚的执行

  (1)罚缴分离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2)当场收缴

  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①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逾期不履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②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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